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耗材
购置经费管理办法
校教字〔2024〕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实训教学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及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指用于购买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培养所需的校内实验实训教学材料(非固定资产)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权责,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保障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经费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的监督管理、预算编制审核、经费分配和划拨。
第五条 实验中心、二级学院分别负责所辖教学实验室教学耗材经费的编制和具体管理工作,经费下达后组织执行和日常管理。教务处对经费申报和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报销单据的审核及资金结算。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纠正。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占用、挪用。
第八条 各教学实验室每年根据承担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和实验实训项目明细卡以及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所需,测算编制本实验室所需经费预算,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核论证后上报财务处。
第九条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经费下达后,教务处根据实验中心、二级学院教学实验室上报的预算,按比例统筹分配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实验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教学标本、各类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清洁用品等。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耗材的采购,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采购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程序,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上进行。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的规章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按照政采相关规定执行。
(1)“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内采购的耗材,履行采购、验收、入出库程序,经平台推送结账单、专人核对无误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后续政采合同录入(政采资金)及经费报销事宜。
(2)耗材平台系统外采购的耗材,履行录入、审批、采购、验收、入出库程序后,由具体经办人将合同、发票、明细、出入库单等票据交由专人从财务报销系统录入,双人在报销审批单经办人处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五章 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实验中心及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购置经费的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实验中心及二级学院分别向教务处提交自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