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带教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各实习教学基地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组织领导,学习并宣传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56号),切实加强师德教育,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各带教教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 纳入教学基地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兼职教师聘任和带教教师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基地,学校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终止合作关系处理;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将撤 销其兼职教师聘任和各类评优资格,并责成有关基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学生心理疏导
各学院分管领导和辅导员要定期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实习教学基地和实习学生的沟通 交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关心、关爱,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快速适应实习带来的新变化,指导学生处理好实习与考研、就业的关系,切实保证实习质量。各学院、实习教学基地要适时集中开展实习学生心理状况摸底调查,对心理异常学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疏导,力争将心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对于突发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不拖延、不隐瞒,以便学校了解情况,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细化安全措施,做好教育提醒
各实习教学基地要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校学字〔2021〕6 号)文件要求,针对“防火、防电、防水、防盗、防人身伤害”以及疫情常态化防控等涉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实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要对实习生出行、交友和餐饮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教育,同时提醒实习生注意防范网络电信诈骗,防抢、防传销,不约见网友。要做到安全稳定措施到位,检查督促到位,贯彻落实到位。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格请销假程序
各学院、实习教学基地要教育实习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学院、实习教学基地的各项规定,服从实习教学基地和带教老师的安排。各实习教学基地不得提前放考研假。实习生因事(病)离开实习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销假。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的学生,学校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五、增强自我管理能力,确保实习工作顺利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维护实习纪律意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处理好与医院职工及患者的关系。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要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实习环境,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六、学校相关规定
1.请销假规定
学生因故请假,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实习学生请(销)假流程》办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1)实习学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材料;学生请事假应说明原因,需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2)学生请病(事)假 1 天者,可由实习带教教师与实习队长批准签字,报科主任批准;2-5 天者,需经科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实习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批准;6-10 天者,需经实习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 11-14 天者,需经实习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14 天以上者,需报分管校长审批。 3个月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4 天。
(3)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超过 3 周,需回原实习单位补上所缺实习项目,补实习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4)请假期满,学生应办理销假手续,不履行此请(销)假审批手续者,一律按旷课(8 学时/日)论处,请病(事)假超过全部实习时间 1/3 者,不得毕业。
2.旷课处理办法
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校学字〔2017〕14 号)文件规定: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括实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或请假条未经审批人签字,或请假后超假,即为旷课。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可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可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纪对学历学位影响
(1)对学历影响
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23 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2)对学位影响
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19〕18 号)文件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