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简称违纪,下同):
1、无故旷考。
2、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
3、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监考人员警告后,考生间仍交头接耳说话、左顾右盼。
5、让他人窥视抄袭自己的试卷。
6、参与传递小抄、试卷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
7、在体育、实验课考试中弄虚作假。
对有上述第1、2、3、4项违纪行为之一的考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有上述第5、6、7项违纪行为的考生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次违纪或记过处分的考生经教育仍不深刻反省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视为作弊:
1、考生桌内、身边放有小抄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
2、桌面上、试卷下、考生手中放有或正在抄录各种小抄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或身体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窥视抄袭他人试卷。
4、偷换试卷。
5、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资料。
6、替别人答卷、考试或请人替考。
7、用电子字(词)典或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8、以其他各种方式作弊且行为严重者。
对有上述1—5项作弊行为的考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第6—8项之一的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者,按本条规定之第8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作弊情节清楚、事实确凿而拒不承认、拒绝在《考场记录》上签字或有违纪、作弊行为而又不服从批评教育,无理纠缠监考人员,拒不退出考场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上述考试包括课程结束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考试、山东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毕业实习前的综合性基础理论考试以及其他全国、山东省及由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 毕业前进行的补考、毕业考试(如临床技能考核;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中发生违纪、作弊、弄虚作假者一律做结业处理,以后不再补考;结业生回校补考时发生违纪、作弊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四条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1、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学院。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学院在核实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和情节后,自考试之日起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院讨论决定,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