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说明
1、考核成绩(百分制)与绩点的关系:
①成绩≥60时,成绩绩点=(成绩-50)/10。如成绩为60、绩点为1.0;成绩为61.5、绩点为1.15;成绩为89、绩点为3.9。
②成绩<60时,成绩绩点=0。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3、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任选课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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