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2008年12月26日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意见,对《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05〕1号文件)中第四章第九条第一款“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作如下修订: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毕业标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学科门类者,其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同时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学生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因课程不合格而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补(重)考等方式,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毕业时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不含1.5)者。
3.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
4.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中舞弊作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严重者。
5.毕业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并经所在医院和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确认者。
6.取得毕业资格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日语二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或未通过校内英语四级考试,或临床中医学类专业(不含相关医学类专业)学生未通过校内古汉语水平考试(另行组织的非课程考试)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经过一年以上考察,进步显著,获山东省政府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或校级二等奖学金二次者,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本规定自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修订《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