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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23号 )

2017-08-31 教务处 点击:[]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依据征兵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手续,保留期限为退役后当年或下一年;因病或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期限为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山东中医药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根据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医院诊断认为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一周内离校,进行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则应选择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两周内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提前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退学处理。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于开学后两周内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的课程考核。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者;

2、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 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自2017级(含)开始,课程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必修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选修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或重修,需重选该门选修课或另选其他选修课。2016级(含)之前,选修又分为限选和任选(公选)两种,必修、限选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任选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或重修,需重选该门任选课或另选其他任选课。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录。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须有校医院证明),应认真参加适合的锻炼和修读适合的课程,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免修、免听、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自2017级(含)开始的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2016级(含)之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需在下一学期进行补考。合格者,记为60分;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课程不合格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学校利用暑期小学期统一安排重新学习教学班。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不予安排考核;  

(二)课程重考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考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考次数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补考、重学重考、缓考课程一般于每学期单独安排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期下发补考、重学重考、缓考通知,学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失信行为发生时间、事实、处分级别及解除处分察看期等信息,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整理归档。因学业、学术方面失信导致的记过(含)以上处分会影响到学位授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积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因病休学须同时经校医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 2 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学生应在当地选择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当年或下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校医院、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学校依其修读课程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并办理选课手续,修读后续课程。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且经学校网站 7天公示仍未与学校取得联系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自愿退学的学生,由分管校长审批,对其它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欠费学生须先交清学费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因患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2016级及以前年级学费和住宿费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一年按十个月计收学费、住宿费。2017 级及以后年级按学分制收费,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习年限(含休学等状态)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专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学生可提前1年或延期 3~4年毕业,超过者不予注册,具体规定参照学校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不受该学习年限限制。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后不得再申请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应学生要求,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山东中医药大学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校教字〔2017〕23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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