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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022-03-03  点击:[]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 全面提升人才培养 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 14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 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 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 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 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充分调 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建立适应学生多样 化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和教师教学质量激励机制,提高教育教 学资源利用率,贯彻落实“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教育理念, 全面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四条 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 5 年或 4 年。学生在 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为 4 年的,在 3~8 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基本学制为 5 的,在 4~8 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外国留学生、 台港澳侨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 业教育课程和个性培养课程四类。课程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

第七条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 成绩合格, 即可 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 数为主要依据。

课程理论教学 16 学时为 1 学分, 单独开设的实验、实 训课程 32 学时为 1 学分,军事理论、体育课 32 学时为 1 学分,集中实践环节原则上 1 周为 1 学分。

第九条 最低毕业学分。

医学类五年制(含 “5+3”一体化培养本科阶段) 本科专 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225 学分; 医学、理工类四年制 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170 学分, 人文社科类专 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160 学分, 辅修第二专业原则上 不低于 80 学分。各专业方向毕业学分以培养方案要求为准, 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 成。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注册取得专业课程 选修资格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 基础收取的学费。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 学费。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 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 注册学费, 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新生报到期间因故 退学的, 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自主学习 发展规划选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 应按照先后顺序 修读课程。

第十五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初选、 复选、退改选和确认选课结果四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 14 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和复选。新学期前两周为退改选时 间, 第三周为确认选课结果时间。选课结果一经确定, 一般不 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已修课程补考或重修管理,参照《山东中 医药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字〔 2017〕 36 号)执行。 学生所有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原则上不超过 30 学分(不含 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 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任一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 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试,成绩记为 0 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免修。免修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的教学环节, 符合下列相关的免修条件之一, 经申请审核后, 直接取得该课 程学分的修读方式。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并且成绩合 格者,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 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专业课程 能否免修由开课学院认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公 共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 计) 原则上不得免修; 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军训等 环节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 可申请免修。 识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免修资格一旦取得,不得放弃。

(三)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 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山 东中医药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单位 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 学生获批免修的课程, 已修读且成绩通过的, 按原

课程成绩记载; 其他情况, 须参加课程考试, 当前学期开课者, 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未开课者, 由学校补(重、缓) 考统一安 排,考试成绩记为该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五) 同一课程只能申请 1 次免修。同一学期免修课程 不得超过 2 门。

(六) 转专业学生可通过学分互认免修相关课程, 其认定 办法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暂行)》 (校教字〔 2019〕 21 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免听。免听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课堂教学活 动, 但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的课程修读方 式。

(一) 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 经批准可以不跟 班听课, 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填写《山东中医药大 学免听课程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免 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 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 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成绩合格 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同一课程只能申请 1 次免听。同一学期免听课程 不得超过 2 门。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 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 (报告) 等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査课程均按课 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 60 分为及 ), 考査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等实践教学 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分制(A、B、C、 D、E) 或百分制记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 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 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 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经补考或 重修考试合格的, 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 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差异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照。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获得 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并作为评定奖学金、辅修、推免生、 习计划分配、 国(境)内外交流生相关选拔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绩点换算。

(一) 必修课和限选课计算学分, 也计算绩点; 公共选修 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 不计算绩 点。

(二) 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课程绩点= (课程成绩 ÷10)-5。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 课程绩 点分别为: 4.5、3.5、2.5、1.5、0。

(三)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四)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 根据四舍五入规则, 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数。

第二十七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 0 补考及格后的课程,其绩点统一记为 1.0。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 绩记载, 所有不及格课程重修均标注“重修”字样。

第二十九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 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学院由 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 对试卷和成 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 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山东中医药大 学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 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三十条 辅修是指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主修专业为依 托,经学校批准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另一专业。

第三十一条 每位学生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 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 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应制订 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四条 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 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 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且主修专业课程学 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课程认定总学分不超过 10 分。

第三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 规定办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 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时 间相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 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取得要求的总学分, 达到专 业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 予条件的,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颁发学位证书。符合 提前毕业条件的, 经学校同意, 报省教育厅批准, 可以提前毕 业。

第三十七条 结业。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在毕业时未修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延长修读而本人申请结业者, 学校审批, 可以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 返校修满培养 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

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 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 者, 经本人书面申请, 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 分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分制管理参照普通本科 生学分制管理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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